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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印刷经营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设立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4、行政许可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4)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市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开业申请书;应载明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要印刷设备、资金来源和数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常住住址;

  (3) 企业章程;

  (4) 《印刷企业登记表》;

  (5) 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6、行政许可程序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签定《关于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告知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筹建——营业前,申请人提前7个工作日到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书面告知已达到许可条件——出版物管理处实地勘察——局领导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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