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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等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等而设立新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行政许可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①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合并、兼并、分立的印刷企业有从事出版物印刷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②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合并、兼并、分立的印刷企业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续加工设备;③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或者合并、兼并、分立的印刷企业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④兼营或者变更从事排版、制版、装订专项制作,或者合并、兼并、分立的印刷企业有从事排版、制版、装订专项制作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兼营或者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兼并、分立设立新的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5、申报材料

  (1)印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兼营或者变更、兼并、分立、合并申请书:应载明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要印刷设备、资金来源和数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常住住址;其中申请兼并、分立、合并印刷企业的,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印刷企业登记表》;

  (4)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

  (5)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6、行政许可程序

  (1) 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等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从事制版、装订专项制作印刷企业: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告知。

  (2) 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等而设立新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 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等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从事制版、装订专项制作印刷企业:10个工作日(不含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时间)。

  (2) 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等而设立新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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