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项目
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行政许可标准
(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省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5、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书,应载明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主要设备、资金来源和数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
(5)资金证明;
(6)购置设备清单;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和执业资格证明、任命文件等。
6、行政许可程序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