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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行政许可标准

  (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省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5、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书,应载明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主要设备、资金来源和数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

  (5)资金证明;

  (6)购置设备清单;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和执业资格证明、任命文件等。

  6、行政许可程序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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