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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4、行政许可标准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②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③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④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⑤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⑤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审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5、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行政许可程序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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