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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行政许可标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2)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4)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7)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开店计划;

  (5)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2)非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8、出版物连锁门店设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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