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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行政许可标准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②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③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⑤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审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5、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确定的业务范围、企业类型、进货来源、经费来源等事项;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不具有居住用途,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5)《厦门市出版物发行业申请表》。

  以上材料一式叁份;

  (6)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审批,还应当符合厦门市出版物(书报刊)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6、行政许可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签定《关于设立图书、报刊零售企业许可告知承诺书》或《关于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企业许可告知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筹建——营业前,申请人提前7个工作日到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书面告知已达到许可条件——出版物管理处实地勘察——局领导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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