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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组织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组织(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

  4、行政许可标准

  (1)在本省内发展会员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②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③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在全国发展会员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②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③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④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⑤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5、申报材料

  (1)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确定的业务范围、企业类型、进货来源、经费来源等事项;

  ②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不具有居住用途,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④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⑤《厦门市出版物发行业申请表》一式叁份;

  (2)在全国发展会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②企业章程;

  ③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④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⑦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6、行政许可程序

  (1)        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定——局领导审批——报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告知。

  (2)        在全国发展会员的: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福建省新闻出版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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