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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出版物展销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举办出版物展销会[包括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承办。

  第三十一条: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行政许可标准

  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可以举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等活动,也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

  5、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订货、展销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活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主要活动内容和参展单位情况、经费来源等事项;

  (2)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当包括活动组织、交通、保卫、防火等相关的管理措施;

  (3)举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经费来源和使用活动场地证明;

  (5)参展单位名单;

  (6)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名单;

  (7)批准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活动除应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省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总量控制的要求;

  6、行政许可程序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告知(举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包括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然后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报福建省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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