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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时间:2004-10-29)

  

  1、行政许可项目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行政许可标准

  (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②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③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④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

  ⑤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②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③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④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⑤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5、申报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②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③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6、行政许可程序

  厦门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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